教育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校外實習課程

主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調整校外實習課程,請積極確保學生相關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技通字第1090019309號函(諒達),重申學校應隨時注意疫情發展,衡酌學生實習安全與學習效果,配合國家防疫通報及管制等作業彈性調整實習課程,並落實實習機構之安全性評估,如因應特殊情形無法至原實習機構實習者,應有替代方案及配套措施,全力協助學生完成學業。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1第2項規定:「學生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與合作機構所定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如具僱傭關係實習生,遇疫情等特殊因素終止實習合約,實習機構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學校並應積極確保實習機構應就學生已完成實習期間,依實習合約提供
相對應薪資及投保,確實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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