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校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委託研究計畫,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勞務範圍者,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請查照。
說明:
一、依農委會108年5月22日農會字第1080220892號函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8年5月17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1080254465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2份)。
二、請自行檢視如有符合營業稅法第1條及財政部99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應課徵營業稅之情形者,請依規定填具「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或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 (407)」申報繳納營業稅,倘經檢視有漏未報繳營業稅者, 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款,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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