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內政部114年5月2日台內訓字第1141204269號函, 調整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 額,其中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115年度(含) 以後率取之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按月繳納之研究發展費金額, 調整為具碩士學歷者新臺幣4萬6,700元; 具博士學歷者新臺幣5萬2,500元,合先敘明。
二、依據本要點第八點規定, 研究發展費係指申請機構依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 應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之費用;申請機構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如為研發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者, 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由本會補助。
三、凡依本要點經本會核定補助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如為研發替代役用人單位進用115年度(含) 以後率取之研發替代役役男,其應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差額, 請申請機構逕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 備函檢附研究發展費繳費憑證、經費核
定清單及本函影本等資料到會, 無須個案辦理計畫變更追加研究發展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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