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0日訂定「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作業原則)」賡續辦理。
二、本次修正說明如下:
       (一)原作業原則第2點「若疫情四級至二級時,各項實習課程仍照常進行,惟應密切注意疫情變化並準備各項因應防疫措施…若疫情分級為第一級時,應按照實習環境及狀況將各學科系實習課程予以調整」之分級規定,係依當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各等級之疫情情境暨風險評估與對應之指揮體系啟動機制表」等級採四級管理,其第一級即為「我國出現社區傳播情形」,與現行指揮中心針對出現本土案例公告「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之四級管理有別,兩者等級分類已因國內疫情發展而有所差異,爰新增第2點有關分級之規定。

      (二)教育部業於109年12月3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090169145A號函檢送「大專校院醫事類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實習課程應變機制」供學校參考適用,爰新增第3點第1項第2款及第2項有關學校得因應疫情執行實習課程應變機制之規定。
三、因應疫情社區傳播風險升高,請大專校院配合辦理醫事類科學生至實習場所之實習原則及應變機制,以預防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維護師生之身心健康及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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