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學術獎受推推薦人於112年12月11日(一)中午前,將相關文件送達研發處學術組彙辦,相關資訊請參閱下方說明。
說明:
一、依112年11月24日臺教高(五) 字第1122203080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 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 申請人不得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情形之一情事 ;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 另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本年度依修正本辦法規定, 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推薦申請人提高至以4人為限, 且為使服務單位推薦作業更為審慎嚴謹, 如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 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審議過程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 審議通過後報送教育部,推薦人(不得自我推薦) 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四、另核准名額,計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 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及「工程及應用科學」 等5類科,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等2類科之名額為3名, 其餘3類科各為4名,共18名,得從缺。
五、檢附推薦書格式及學校檢核表如附件( 得逕至本部高等教育司網站/電子布告欄下載)。 報部時請隨文檢送推薦書(含中、英文版Word格式及「用印後」 PDF格式電子檔)、送審著作(含PDF格式電子檔) 紙本各1式5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填表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書請詳實填寫被推薦人之學歷、經歷、研究過程、 在學術上曾獲得之各種獎勵情形及重要研究成果說明,請勿以「 請見附件」敘寫,並以A4格式繕打列印;送審著作部分, 請自行擇優選取代表著作至多5件; 參考著作請於推薦書以表列方式呈現,無須檢送著作。 去年度曾提出申請者,應註明新增之著作,俾利審查。 無論得獎與否,送審著作恕不退還。
(二)另因教育部敦聘之審查委員包含國外華裔或外籍審查委員, 請併同檢送英文簡介(curriculum vitae),俾利作業。
六、歷年來「人文及藝術」及「社會科學」等類科之獲獎案件較少, 建請貴校、單位及機構多鼓勵及推薦此領域之優秀人選。
二、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
三、本年度依修正本辦法規定,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四、另核准名額,計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
五、檢附推薦書格式及學校檢核表如附件(
(一)推薦書請詳實填寫被推薦人之學歷、經歷、研究過程、
(二)另因教育部敦聘之審查委員包含國外華裔或外籍審查委員,
六、歷年來「人文及藝術」及「社會科學」等類科之獲獎案件較少,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綜合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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