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 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 請依上開規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研究發展處 綜合企劃組
助理:張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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