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24日臺教會(一)字第1110008927號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1月20日主會財字第1111500037B號函,本校學生因代墊款項,致影響學生生活費。
爰此,本校計畫所需之採購案,避免由學生代墊款項。
二、依科技部110年12月28日科部綜字第1100075575號函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第四點」自111年1月1日起,學生兼任人員每月均應至少支給新臺幣6千元,所需經費請於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含管理費)內勻支。
三、屬學習型者,支給研究津貼,不涉勞務對價,不以工作時間或工作量多寡決定各月津貼金額。依本校「學生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規定兼任助理之考核結果,僅得作為是否續僱用之依據。